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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5月3日讯(通讯员 扬法宣 记者 陈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期限上有什么要求?3日,记者从扬州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2年3月,叶某应聘入职某机械公司,双方陆续签订了5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均为2年。在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前,叶某询问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公司回复可在维持原合同的约定条件下续签。叶某向公司表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表示同意。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后,公司向叶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叶某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22年3月到期,现双方未完成续签手续,劳动关系到期终止。次日起,叶某不到公司工作。叶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法庭经过审理,支持叶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享有选择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选择履行续订义务,用人单位不享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叶某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已向用人单位表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续签并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保护,意味着工作的稳定,可以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提升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劳动者本身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应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