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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热资讯!漫画跟拍“插队婆孙”侵权吗?平台该负啥责任?

2023-05-06 10:08:32    来源:扬子晚报    

“婆孙插队事件”热度在五一假期居高不下。5月4日,有网友发微博称,有人在某饭店认出婆孙二人,不时议论,且一直跟拍。


(相关资料图)

“跟拍、偷拍这对婆孙的行为,涉嫌侵害他人隐私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泽东表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规定,隐私包含私人生活安宁。

连日来,“婆孙插队事件”已从简单的曝光不文明行为,延伸出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丑化传播甚至借机牟利等一系列行为。两位律师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上述行为已涉嫌侵害婆孙二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甚至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 事件回顾

婆孙口出狂言惹众怒

据媒体报道,4月30日,浙江金华东阳市横店影视城一景区检票口,一名老人和一名年轻女子,疑似插队排到一男子所在的队伍中。该男子对二人行为表示不满,拉扯了年轻女子的背包。二人当场发飙,大声指责男子。

事发后,一段现场视频被上传至网络。视频中,年轻女子不停大声质问该男子:“你凭什么拉我?”同时称该男子“欺软怕硬,惹错人了”。而那名老人的两句话:“我就是要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更是伴随愤怒的表情传遍网络。

随着视频的广泛传播,二人在网上遭到网友指责。5月2日凌晨,一个新注册的微博账号发文称,系事件当事人。文章表示,她和老人是婆孙关系,且二人没有插队,只是在排队过程中,错排到了“年卡通道”“团队通道”,然后平移到男子所在队伍中。

由此,大量关于“平移是不是插队”的网络讨论声音再次响起。不少网友认为,排错了队就要从队尾重新排起,且婆孙二人“不知悔改”。指责、谩骂的声音充斥网络,有网友扒出当事人居住的小区。甚至有人将二人发飙的形象做成表情包、漫画卡通车贴、衣服图案,配上文字广为传播。一些网络店铺开始借机售卖相关产品。

记者注意到,5月2日,已有大量关于婆孙二人的漫画形象在社交平台传播。随即,电商平台多家店铺开始销售相关车贴。5月4日晚,记者查询多家电商平台发现,包含婆孙二人漫画形象的商品已下架。但社交平台仍在传播二人的漫画形象、表情包。

■ 衍生行为

网络暴力、人肉搜索触犯法律

制售传播二人漫画涉嫌侵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利在内的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提起肖像权,不少人认为其保护范围仅限于照片、影像。何谓肖像?民法典明确,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这一概念,关键在于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具有可识别性。肖像并不等同于民事主体的正面面部形象或者真人形象。卡通漫画作为绘画艺术的一种形式,只要能反映出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就可以成为肖像权法律保护的对象。”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孟飞告诉记者。

“网上传播的漫画卡通人物是以绘画艺术手段对婆孙二人肖像的再现,反映了具有可识别性的人物形象,属于法律保护的肖像概念范畴。”孟泽东表示,上述未经同意,在婆孙二人形象基础上进行再创造、传播的行为,涉嫌肖像权侵权。

孟泽东指出,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肖像权侵权删除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论侵权人是否用于商业目的,只要未经授权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均可能构成侵权。

网络侮辱涉嫌侵权 严重者或触犯刑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网络上对于插队事件的部分言论,已经明显偏离事实且超出了合理舆论监督的范畴,具有明显侮辱性,涉嫌侵害她们的名誉权。”孟泽东指出,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同时满足4个要件:存在侵害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导致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行为,损害结果的主要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

“但是受害人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很难从客观上进行量化。实务中,法院一般以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悉为标准。”李孟飞表示,此外,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直接恶意。如果没有恶意,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通常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这往往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

孟泽东提示,网络暴力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侮辱罪、诽谤罪。此外,网友的人肉搜索行为则涉嫌侵害二人的隐私权。

■ 平台责任

社交、电商平台若未采取必要措施需担责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平台内容,需要承担一定的主动审查义务和被动注意义务,对于明显侵权行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李孟飞表示,根据法条及相关司法判例,如果不是网络平台自己发布的信息,网络平台一般不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网络信息传播具有发布快、信息量大等特性,对于不属于法律明令禁止传播的反动、淫秽等信息内容,难以要求网络平台预先审查并予以删除,只要网络平台在收到相关通知后删除相关内容,就已经履行了其事后监管义务。”

孟泽东同样指出,社交平台、电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仅承担“通知—删除”义务。“但如果侵权行为十分明显,社交平台、电商平台具有一定义务主动对侵权内容进行处理,否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 维权难点

网络取证难度大 损害判定难量化

我国网络平台对于网络用户实施“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孟泽东、李孟飞均表示,名誉权网络侵权的维权在举证方面存在较大困难。一是网络侵权范围大、侵权方式种类多且发布者多为匿名,取证不易;二是损害结果的认定,无法量化衡量。

中国法院网此前刊文指出,名誉权网络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但在维权时常常出现法律风险或难点,如侵权人的身份、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难认定,受害人举证难度大;侵权行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影响后果难消除;网络公共空间属性的认定对于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至关重要。

对于网络平台侵权内容发布人的身份确认,文章建议,受害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留存证据:网络平台账号头像或相册照片的辨认;微信朋友圈发出的内容,聊天记录中透露的身份信息;通过其他证人作证来证明该网络平台账号主体身份;网络平台账号是否使用了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第三方机构或提供技术支持公司的协助调查等。

孟泽东建议,当遇到网络侵权时,首先应该对涉嫌侵权内容进行公证或保全,固定证据,联系网络平台进行投诉,要求网络平台删除涉嫌侵权内容或断开涉嫌侵权链接,并要求网络平台披露涉嫌侵权内容发布者的实名认证信息。在民事侵权范围内的网暴行为,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网暴情节严重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的,受害者可提起刑事自诉,来维护自身权利。

孟泽东表示,名誉权和肖像权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行为人拒不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李孟飞指出。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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