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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二)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五)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