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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包括:(一)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四)客观要件:表现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