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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二)晚育:1、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3、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5、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6、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