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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申请入户的情况包括:1、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2、本市生源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3、本市户籍人员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4、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5、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不在职的配偶;6、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7、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8、法律、法规规定准予迁入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本市高等院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申请迁入的,其户口落在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按照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另外,学生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相关人员不得依据《入户新政》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请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