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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贪官逃到国外或者因故死亡,他们受贿的财物、贪污的公款或者其他犯罪违法所得怎么办呢?是不是任由他们的家人“享受”了?近日,江苏省检察机关公布了全国首例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犯罪违法所得也无法追缴。但是十八大以后就不一样了。《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任润厚系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2014年9月20日,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苏检察机关专案组对涉及该案事实的278个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梳理;对155件物品、2300万余元人民币存款、数量不等的外币存款及310万余元现金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对160个证人、170多个单位进行了走访、取证、复核,准确认定了任润厚违法所得数额及孳息。2016年12月2日,扬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对任润厚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追缴。2017年7月25日,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任润厚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及孳息;巨额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币1265万余元、外币若干及珠宝等物品135件。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一项法律利器。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协调配合,依法没收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体现了对腐败分子违法所得“一追到底、决不姑息”的决心,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强大震慑。
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是全国首例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该案为实践中遇到的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未被立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违法所得无法及时追缴这一困境,提供了解决方案。既考虑国家反腐败高压态势对打击犯罪、追赃挽损的需求,又考虑“程序正义不能有丝毫瑕疵”,同时兼顾老百姓除恶务尽的朴素认知,以司法实践彰显立法原意,通过检察履职全力体现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举措。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