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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案件数量增多,原告相对集中。相对于传统案件“1对1”诉讼模式,此类案件呈现出了“1对N”的特点,即,同一名原告就不同标的,与多家电商公司形成多起诉讼案件。因此,虽然案件数量增加,但原告比较集中。如,今年我院所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武某提起27件网购诉讼,占案件总数的66%;刘某提起12起诉讼,占案件总数的29%。二是案由相对固定,诉讼标的物类型化。据统计,此类案件案由均为产品销售者责任,诉讼标的物集中于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几类。其中,标的物为药品、保健品的14件,占总体案件的34%;标的物为化妆品的25件,占总体案件的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