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一、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二、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三、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对于经营自用的房屋,是以房产的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来作为计税依据的。(减除的比例将由各省在10%--30%的幅度内确定。)如果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将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税征收标准要分为两种情况,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这两种情况的计税依据各不一样,从价计征是房产原值一次减去后,是由政府确定的。而从租计征是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