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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等产生争议的,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后,劳动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若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则有义务向法院交纳与申请保全的财产同等数额的保证金。如果劳动者经济确有困难无法承担保证金,法院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劳动者的担保义务,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