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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布了《北京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163号)。该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公共性物业管理费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0.52元/平方米?月,服务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小区日常管理费;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在1.00元/平方米?月左右,服务范围除包括上述几项内容外,还包括电梯、水泵的运行维护费。交费的特点和原则是:(1)交费主体单一,即为产权人,不存在产权人所在单位或售房单位承担物业管理的问题。(2)日常管理服务费用与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费用分离。物业管理公司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只包括房屋及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不包括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费用,该费用将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以降低日常管理费的标准。(3)严格区分公共性服务、特约性服务和公众代办性服务。公共性服务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化粪池清淘、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小区的日常管理;房屋自用部位的中、小修属于特约性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专业部门委托收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垃圾清理、电梯代验等费用的活动,属于公众代办性服务。经过这样区分后,产权人必须交纳的费用是公共性服务费,而特约性服务费用只是在发生时收取,产权人的负担又降低了一部分。(4)对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特约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