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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96条限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掩瞒真相,欺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做法。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使用虚构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恶意透支可分为通常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通常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做法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有意违背信用卡章程与商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或是拖延时间较短或是经催收又迅速还钱的做法,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返还的做法。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做法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时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通常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做法人均有违法占有的目的,分别之处在于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准则,以催收后拖延时间为准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此解释,信用卡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限定时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