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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异常进而主张税款损失的案件。
2021年3月,某供应链公司与某石化公司签订汽油购销合同,交易金额1900余万元。后双方钱货两清,并由石化公司向供应链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6月,税务局向供应链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异常,要求其“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在收到本通知书的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
供应链公司办理了相应金额的进项税额转出后,因与石化公司沟通无果,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税款损失220余万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石化公司有义务向供应链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案涉发票被税务部门列为异常,责任在石化公司,供应链公司由此遭受的税务损失应由石化公司予以赔偿。
最终,如皋法院判决石化公司赔偿220余万元的税款损失,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日常交易过程中,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的附随义务,违反该义务,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遇到此类情况时,可先要求上游企业重新开具相应金额的可抵扣发票,或者由上游企业依法纳税后申请税务部门解除异常,这样就可以重新申报抵扣,如果沟通无果,要及时收集证据向对方主张赔偿税款损失。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