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公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草案》明确了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以及相应的惩戒措施。其中,对于列入失信名单的自然人,将不得购买免税商品,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此外,《草案》明确,征信机构可以依法采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
根据《草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海南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等有关监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类人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的;
被处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按照国家和本规定确定的标准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等网站上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期三年。
惩戒措施
1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公示期内实施的惩戒措施主要有:
●行业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依照国家纳税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2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在公示期内的惩戒措施主要有:
●不得购买免税商品;
●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其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
●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
●限制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精尖缺”人才,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由认定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并按照所在单位内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草案》明确,征信机构可以依法采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记者林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