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外单位的工人来我厂外协工作,由于工人间的协作不好,将外单位工人王某的右手中指挤伤,中指的第一节已经无法接上。事情主要责任在王某身上,但我不想追究事情的实际,当即付给王某一千元现金,用于治伤,想等王某伤愈后再协商解决,但是对方不满意这种方法。我不知道像我现在的这种情况应该用什么方法解决?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如果王某是自己受伤即你说的全部责任在他方,那么你可以不给予赔偿,王某是因工受伤,应当由其所在的单位以工伤来处理给予工伤待遇。如果你方存在责任,即王某的受伤是你方所致,那么你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雇佣单位加到行政强制措施后,雇员中指数学生受伤,如何处理
2022-02-27 17:26:14 来源:法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