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第二项就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而请求赔偿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高院确认行为并非是赔偿请求的必经程序。故如果你认为中院的查封与解封行为违法,你只需直接向做出查封、解封行为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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