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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但是当职工储蓄一定公积金且不准备用公积金买房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该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该职工已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3、该职工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职工; 5、偿还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
满足申请条件的职工可参考以下公积金的提取流程: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并提交个人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由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3、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该职工所在单位取出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该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