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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立法法和行政强制法都对立法后评估或评价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的“跟踪问效”,要求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深入广泛地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实施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分析、评估法律、法规、规章中各项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应性、可操作性、针对性和规范性,特别要就立法预期与立法实施效果质监进行评估,若有违法、不符合实际、不再适用等情况出现,则进行修改或废止,从而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